我认为,××省××县人民法院(××××)×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,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,都有错误,我们无法接受。 一、郑×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,在于被害人郭××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。对这一重要问题,原判没有认定,只是说“被告人郑×与被害人郭××,在××村小学房西土路上骑自行车相遇,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,致使两车相撞,随后发生口角,并厮打起来。”事实的真相是:被害人郭××不遵守交通规则,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,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×相撞的后果。对此,郭××不但不表示歉意,还态度蛮横,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。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,被害人郭××应负主要责任,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,在量刑时,不考虑被害人的过错,显然不公正。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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